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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飞机动车未保持容貌整洁案

案件名称

洪飞机动车未保持容貌整洁案

处罚决定书编号

2180601043

自然人姓名

洪飞

处罚事由

机动车未保持容貌整洁

处罚依据

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

处罚结果

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

执法单位名称

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

处罚决定日期

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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